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8点,尹××伙同郭××、马××在沅江市戴姆斯至尊酒店仙人跳陈××。马××先通过微信跟陈××联系,确定了卖淫价格和酒店位置。然后郭××作为卖淫女去上门服务。尹××将自己手机给郭××,要求其时刻保持微信联系。待陈××与郭××发生关系后,尹××、马××作为男朋友去对陈××进行敲诈勒索。后陈××支付了600元给马××作为嫖资。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指认、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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