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单位:至上宾****,地址:桃源县漳江中路6*******,法定代表人:芮***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20时许,我所民警在对宾馆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桃源县至上宾****未按住宿旅客登记的规定如实登记入住的未成年人信息,违反了公安部提出的旅馆住宿“五必须”的规定。后我所民警将未成年人旅客及宾馆老板和宾馆前台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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