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坦)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单位:嘉禾县****,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4年5月28日,公安民警在对嘉禾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对易制爆化学品未设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企业法人李**的询问笔录、嘉禾县****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