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095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9时许,违法人王××在长沙市开福区××交叉口,谎称自己来自澳门没有钱去机场,以借钱为由,对受害人鲁×实施街头诈骗,受害人鲁×薇被骗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的陈述,受害人鲁×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曾经的违法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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