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文)决字[2025]第151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赵×、赵×轩和刘×三人骑乘摩托车从××县××镇来到××镇,三人将摩托车停放在××小学旁的马路边后,便顺着××镇街上往××老加油站方向开始扒窃车门,一直扒窃到××镇老加油站附近,赵×在扒窃车门期间,发现××镇街上原电信营业厅附近一家杂货批发部门店的门口停了一辆白色带着棕色纹路的“小刀”牌电动摩托车,赵×见该电动摩托车钥匙未拔,遂起了盗窃心理,后赵×将此情况告诉了赵×轩和刘×,几人商定由谁开走该电动摩托车,刘×提议划拳决定,刘×划拳输掉后没有选择去开,赵×见状便自己将该电动摩托车给偷走,后三人一同回到了××镇。经查:赵×、赵×轩和刘×三人通过扒窃车门共盗窃了三包芙蓉王香烟、十六块钱人民币,盗窃了一辆白色带着棕色纹路的“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编码为32××××786),后赵×、赵×轩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1200元(实际收到700元)售卖给了××镇××村村民刘×清。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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