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085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邓××醉酒后在娄星区铂×KTV门口推搡了李××一下并殴打了李××头部一下,随后敲击了一辆酒红色宝马车的车盖三下,花山派出所警察到达现场之后邓××依旧耍酒疯,现场挑衅出警警察,在警察将邓××带离现场的路上时,邓××先用左脚踹了位于驾驶位的警察一下,随后又用右脚踹了位于副驾驶位的警察一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