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不决字[2025]第0048号
违法行为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起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张XX与违法行为人毛XX(已报处)一起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XXX小区门口的XXXX商行内的赌博场所,张XX在场所内未有参与赌博行为。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张XX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黄XX、胡XX、毛XX的询问笔录;物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张园园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