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科)决字[2025]第1517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枫林*******,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枫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5时许,袁**因怀疑自家的狗是被科头乡园艺采石场装货出来的货车所压死,便多次联系园艺采石场老板兰小洪讨要说法,兰小洪要其找肇事司机处理。后袁**用摩托车、石头和垃圾桶堵在科头乡黄石公路拐进园艺村的进村马路中间,使大货车无法通行造成交通拥堵。16时许,村民联系袁**后,袁**主动来到现场配合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