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095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丝绸*******,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1 年,朱×杰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柳叶大道万达写字楼B1 栋1113 号开设常德鼎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针对国内男性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刘×系鼎丰公司业务组长,王×系刘×组的业务员。2023 年2 月至2023 年4 月期间,王×在刘×组从事前端业务员工作,任职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52.4 元,非法获利6609 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指认照片、扣押文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姚×龙、周×国、李×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业绩通报、业绩表、工资表、聊天记录、手机备忘录文档、话术模板、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