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30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6月13日18时许,谭**流窜至浏阳市洞阳镇牛泸路××生活超市采取“以整找零”的方式实施诈骗,谭××骗取受害人朱治民100元,后被我所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谭××的陈述和申辩;2、 受害人朱××的陈述;4、视频监控;5、辨认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现场照片;8、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谭**的行为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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