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094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梅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梅溪*******。
现查明:2021 年,朱×杰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柳叶大道万达写字楼B1 栋1113 号开设常德鼎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施针对国内男性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谢×系鼎丰公司业务组长,唐×金系向从来组的业务员。2023 年7 月至2023 年10 月期间,唐×金在谢正组从事前端业务员工作,每月底薪2500 元,每单抽成50-120 元不等,任职期间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322 元,非法获利8500 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照片、银行卡流水、扣押文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缴费凭证等物证及书证;2.证人谢×、顾×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龙、周×国、李×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唐×金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业绩通报、业绩表、工资表、聊天记录、手机备忘录文档、话术模板、微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刑事拘留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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