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851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梁x对颜x的摩托车心生盗意,在未经过颜x的同意下,联系许x和梁x,通过编造事实的方式,对许x和梁x谎称自己已经买下了颜x的摩托车,叫许x和梁x到娄星区x家园小区将颜x的摩托车拖走,并将摩托车拿去x小区对面的大x车业给摩托车换锁,后又将摩托车停放在大x车业店内,想通过此种方式将颜x的摩托车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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