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桐)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晚上22时,违法行为人龚**下班后,在回家路上将汪×娴停放在宁远县老×号清补凉店门口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汪×娴被盗的自行车及车上物品价值1697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