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新)决字[2025]第098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新市*******,现住金盆居委会
  现查明:2023年6月3日,曹X联系违法行为人曹XX说带其到国外赚钱,违法行为人曹XX与曾X在曹亮的安排下从耒阳出发,坐小轿车到长沙后,曹XX与曾X两人坐火车至昆明,曹X坐飞机至昆明,后三人到云南西双版纳磨憨停留一晚后,第二日早上违法行为人曹XX与曾泉在曹X的安排下乘坐车到磨憨边境上山,从山上(具体位置不详)偷越过边境到达老挝经济特区;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曹XX因为害怕在老挝人身安全受到攻击,故在抖音国际版上联系到“蛇头”,在“蛇头”的安排下乘坐小车到老挝边境山上,从老挝边境山上(具体位置不详)偷越过边境到达广西,后被送至广西南宁。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轨迹信息、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