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凌晨三时许,胡x政、孙x、邓x昌三人在益阳市赫山区湘运大厦爱丽酒店大门口抓到贴涉黄小卡片的肖x龙,将肖x龙带至赫山区溪谷小区附近的租屋内以不给钱就移交公安的名义对其进行敲诈,共计敲诈肖x龙3920元和一台微型打印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材料、受害者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