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129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宜章县迎春镇东冲*******,现住浏阳市经开区蓝思*******。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1时许,邓XX、陈XX、肖XX、刘X、寻XX、周X、陈XX在浏阳市XX镇XXX酒店XXXX房间内,使用扑克进行“炸金花”的赌博活动,每把底注10元,80元封顶,输赢较大,2025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邓XX、陈XX、肖XX、刘X、寻XX、周X、陈XX的陈述与申辩;2、证据保全清单;3、现场照片截图;4、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