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莲花*******。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22时许, 违法行为人刘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xx村xx公交场处,采取趁人不备的方式,盗得失主廖某某停在xxx大门口围墙边的价值1000余元(价格鉴定未出)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一台,后将该车停放至岳麓区莲花镇xx高速xx收费站旁一水泥坪内。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xx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被盗电动车物品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
2023年刘**因涉嫌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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