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50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7时许,张xx因买菜与超市服务员谭x发生口角,然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谭x先朝着张xx的左边肩膀后侧打了一巴掌,后张xx伸手朝谭x的头部打了一巴掌,随后张xx与谭x互相扯住头发扭打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视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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