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加)决字[2025]第1199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童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7时许,违法人苏xx和张xx在平江县加义镇xx村山上摘杨梅时,发现有村民放养在山上的三只黑山羊,违法人苏xx和张xx见四周无人,遂共同将三只黑山羊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苏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