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矿)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温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5月2日,违法行为人王××(男)伙同王××(女)驾驶湘U5YQ88箱式货车在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谭家居委会光伏项目上盗窃路边广告牌和光伏园区内的器材,获利1700余元,2025年5月29日和6月1日,两人又在谭家居委会一污水处理场内盗窃铁制楼梯和水泵个一部,价值1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交易记录,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