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合)决字[2025]第0252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上河溪乡东风坪村*******,现住上河溪乡东风坪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田X于2025年6月14日早上前往衡阳市石鼓区XX安置房19栋一单元地下停车场,在拉车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田X发现有一黑色比亚迪牌小轿车的右后侧车窗未完全关闭,田X通过将放在后排座位中间的手机拿走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