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倪×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附近的一个公共厕所内,以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经提取毛发进行检测,违法行为人倪×的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查,违法行为人倪×因吸毒于2014年9月17日被我局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尿检结果、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倪*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