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15时36分许,蔡××(身份证号码:43232119××××××7135)在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车架尾号为3513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路段时,因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另查明,蔡××于2017年04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2022年04月2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蔡××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蔡××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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