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茶)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茶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茶市*******。
现查明:2025年3月7日9时许,杨某花与蒋某云发生矛盾纠纷,杨某花认为蒋某云拔了自家的树苗,杨某花气不过追逐了蒋某云几十米,直到蒋某云坐到地上,杨某花用右手压住蒋某云头部并扯其头发,左手扯蒋某云衣服,造成蒋某云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音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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