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084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时许,王X平在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工业园区XXX公司施工工地内,将该工地摆放在靠马路一侧空地上的长约30到40厘米,宽约5厘米的约重100来斤条状废铁,以搬运至汽车尾箱的方式进行盗窃。随后,2025年6月9日19时许王X平于涟源市伏口镇XX路废品店将在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工业园区XXX公司施工工地内所盗窃物品出售变现,获利1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老板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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