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796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市襄安*******,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宁平*******。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秦某某为逼迫长沙市芙蓉区佳兆业广场11楼时代装饰长沙市分公司支付项目款,通过总经理办公室内凳子爬至11楼窗户外沿,采取站在佳兆业广场11楼窗户外沿跳楼的方式,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出动了特警、派出所民警、消防员、120救护人员等大量人力物力,严重扰乱了上述场所公共秩序。2025年6月14日,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出警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