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洗洛镇青龙村4组*******,现住洗洛镇青龙村4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8时许,张XX、向X分别窜至浏阳市淮川街道XXX路“XX食杂批发店”采取“以整找零”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张XX骗取受害人吴XX92元,向X骗取受害人吴XX95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张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人向X的陈述;3、受害人吴XX的陈述;4、视频监控;5、辨认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到案经过;8、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