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460号
被处罚人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大庙*******,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6时30分许,违法嫌疑人赵×姣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号四楼其邻居家厨房内发现一台黑色苹果手机,赵×姣发现邻居不在家临时起意将邻居家的苹果手机偷走,后邻居找其询问是否看到苹果手机,赵×姣矢口否认,民警于2025年6月13日21时40分许前往赵×姣房间检查,并成功在赵×姣房间内搜出被盗苹果手机。经询问,赵×姣对自己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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