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决字[2025]第0981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隆回县滩头镇八龙*******。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钟*在刷抖音的时候看到一条视频下面评论说加QQ做兼职就可以赚钱。于是钟*添加了该QQ号,对方在QQ软件内告诉钟*只要准备两台手机,其余的都不用管,就可以一小时赚600元钱。2025年6月11日下午,钟*的姐夫李X让钟*开车带其去滩头镇双江村的河边钓鱼。于是钟*开车带其姐夫李X来到了滩头镇双江村的河边,钟*以要借手机打游戏为由找李X借手机,李X便将插有电话号码1996786XXXX的手机给了钟*后便继续钓鱼了,钟*拿到李X的手机后在电诈人员的安排下,使用其自己及李X的手机下载了电诈人员发来的一个APP,接着将两台手机的听筒对接,由电诈人员操作其两台手机拨打诈骗电话,经核查,钟*共帮助拨打诈骗电话共计17条。
  以上事实有李X的询问笔录;钟*的询问笔录;通话详单;反诈平台查询相关数据等证据证实。
  钟*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