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城)决字[2025]第094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现住望麓园街道水风井*******。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早上7点,胡×因喝酒后在长沙市开福区建湘北路与他人产生纠纷,殴打一起喝酒的朋友彭×辉,彭宏辉报警后,望麓园民警曾×平、辅警张×天接110指令出警,出警过程中,违法人胡*在醉酒状态下,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劝其上车回派出所处理的时候,不肯上车,推搡民警曾×平,并对民警曾×平做出挥拳攻击动作,试图攻击民警。民警为保证自身与违法人安全,依法对违法人胡*进行控制。在控制的过程中,违法人胡×试图反抗,并造成民警曾×平摔倒,造成右腿膝盖与右手肘部擦伤。
  以上事实有1、胡×的陈述;2、受害人笔录;3、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5、执法记录仪录像;6、受伤民警看病资料;7、民警警官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叁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