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苏××与受害人袁×在长沙市天心区××西路××××酒吧附近的人行道上发生口角,随后苏××以泄愤为目的,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袁×进行殴打,导致袁×多处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苏××的陈述,受害人袁×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病例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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