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孙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孙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吸食毒品后驾驶湘A×××白色奔驰小驾车在醴陵市××路××附近与一辆牌照为湘A××哈佛牌黑色SUV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罗**新鲜尿液依托咪酯呈阳性。2025年4月23日,罗**因寻衅滋事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照片、尿液检验结果、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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