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因货款问题在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开发区卷王小龙虾夜宵店找到受害人何伟理论,后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违法行为人王**用拳头锤击受害人何伟的胸口四拳,后将其身旁一桌客人的桌子掀翻,致使桌上价值400元左右的食物全部损失,并且掉落在地上砸碎的啤酒瓶碎片轻微的划伤一客人的眉头。2025年6月14日,王**依法到案,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