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现住湖南省桂阳县白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蒋**饮酒后驾驶湘L3291C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桂阳县龙潭路汇泉酒店出发驶往桂阳县鹿峰街道牛巷口村,14时28分许,途经桂阳县百花路湾拱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7mg/100mL。经查,蒋**于2022年6月16日12时16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处罚,此次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蒋**的陈述和申辩、蒋**户籍信息、查获图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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