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姚X与周X,曾X三人商约在威豪4楼办公室谈论姚X劳资纠纷一事,在谈论过程中周X责怪X,私自虚构考勤记录表和合同还在外面说公司坏话,不经同意姚X就离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姚X谈论过程中录音;曾X因姚X是自己介绍来公司上班,所以来办公室做调和。训斥中姚X直接起身离开。在离开的过程中,曾X看到姚X在录音,追出去想让姚X删掉录音,但是姚X不愿意。在争抢手机的过程中,双方争执过程中撞到了门把手上,导致姚X后背受伤,手指中指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曾X抢到手机之后,把手机(价值约2000元左右,鉴定不出)摔坏了。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双方询问笔录,伤势照片、物价鉴定、伤势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8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