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197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3时许,在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花园里新世纪KTV包房内,方**与王照理在喝酒时产生口角纠纷,方**用左手拍击王照理右边面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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