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11时许,周**在江永县新车站旁边的xxx小卖部偷了五包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和一包200元和成天下槟榔;2025年06月09日09时许,周**在江永县潇浦镇xxxKTV旁边的小卖部偷了5包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2025年06月09日12时许,周**在江永县xxx对面的小卖部偷了1包2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和一包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材料,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