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珠公(苗)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行为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聂XX从家中走路经过苗圃XX店门口时看见一绿源牌深灰色电动车(车牌:衡阳XXXXX)的车钥匙插在车上没有取下来,产生骑出去游玩再归还的想法,遂骑上电动车开往XX广场并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广场旁电动车停车位。其先后到了XX网咖及台球厅进行游玩,在游玩后,违法行为人聂XX发现私自开他人的电动车没有停放在原处(电动车被车主找回),后自行走路回苗圃回家,在经过苗圃XX店门口时被店老板发现并扭送至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聂XX询问笔录;2、受害人罗X询问笔录;3、现场监控视频截图;4、其他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聂希为的行为不能构成盗窃,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