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长)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墙*******。
现查明:违法人员戴**从事废品回收工作,平时会驾驶摩托车走街串户回收废品。2025年6月10日上午9时许,戴**在岳阳县长湖乡巴陵服务区附近回收废品,在途经许大维家时看到许大维家外墙放着一部铝制楼梯,且家中没人,戴**临时起意想将楼梯盗窃回去使用,于是戴**将楼梯偷拿放在摩托车上,随后戴**又将许大维家外面的一个LED灯箱底座也搬上摩托车,盗窃后戴**驾驶摩托车离开。2025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戴**再次来到许大维家,将许大维家大门台阶上另一个LED灯箱底座盗走,所盗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价值600余元。2024年6月14日中午12时许,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所盗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戴**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许大维的陈述,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4日,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家属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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