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山界*******,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我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丁*的银行卡异常,民警传唤丁*到所协助调查,经调查丁*在手机上使用支付宝在“欢乐”APP赌博上下分,违法行为人丁*对使用“欢乐”赌博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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