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湘)决字[2025]第145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05月,黄××以图财为目的,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本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09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过账,并在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长沙县××街道××路×号)帮助其取现1100元。黄××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非法出借期间共汇入非法资金共计5000元,涉案1起,涉案金额共计5000元。
  以上事实有黄××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