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苏仙*******,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09日中午,违法人员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XXXX巷里一个叫XXX的按摩店,因自己的脚不舒服,进到店里面想消费。到店里跟黄XX说要按下摩。黄XX不愿意还骂人,骂李XX是精神病。于是李XX很生气,就用右手朝黄XX的左肩膀部位打了一掌便离开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监控视频,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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