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团)决字[2025]第129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团山*******,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团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9时10分许,违法嫌疑人李**到尹俊庭家中喝酒,两人喝完酒后各自休息了一下。休息好后尹俊庭和李**在回家途中,两人看到在崇山铺村村部门口有四位女孩子在散步,两人走路时对着四位女孩进行话语调侃,尹俊庭还用手摸了其中一位名为禹婷的女孩屁股,并且李**用手揽了其中一位女孩的肩膀。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李**本人的供述、尹俊庭的供述、受害人禹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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