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098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京*******。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潘某于在广东省中山市务工时,于2025年4月16日应自己工友“邱海峰”(身份详细情况不清)的请求,将自己一张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80710115××××)出借给“邱海峰”,“邱海峰”利用潘某的农业银行卡收取了受害人余某某840元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1、潘某本人的供述。2、潘某银行卡的流水。3、受害人余某某的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