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历)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历经*******。
现查明:2025年06月08日下午,姜巧灵、杨建文、朱柏林、陈**在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小区×栋×××号麻将室内,进行起注60元的宁乡麻将赌博活动。2025年06月13日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姜巧灵、杨建文、朱柏林、陈**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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