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城西)决字[2025]第0337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陶×晖在衡阳县西渡镇帝×广场卡×KTV醉酒后闹事,衡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警到达现场,违法行为人陶×晖暴力抗拒公安机关执法,在其与公安机关出警人员执行职务对抗的过程中,其用嘴咬伤一名出警人员周×涛的左侧大腿内侧部位,用脚踢伤出警人员祝×云的头面部、出警人员邹×佳的左侧膝盖部位以及出警人员汤×华的左侧膝盖部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出警视频、巡特警大队开具的出警经过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