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石)决字[2025]第0847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1、2025年2月25日22时许,熊XX、李X等人由李X出资7000元,在涟源市市区某地找熊XX表弟吴XX以6000元价格购买到2个货的冰毒后,在涟钢亦龙亦云酒店一房间内,熊XX伙同聂XX、李X3人一起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2025年4月7日,在娄星区赫柏星空酒店一房间内,李XX(已处罚)、周X(已处罚)、周XX(已处罚)、聂XX(已处罚)、熊XX的等人一起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6月13日晚上20时许,在娄星区公租房附近将熊XX抓获后,对熊XX进行毛发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被人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供述、毛发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1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14日被娄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娄底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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