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观)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19时许,何xx驾驶湘J1xx9D小型客车经由省道318前往桃源县观音寺镇xx坪居委会,在观音寺镇姚家坪居委会小溪组 酒店门前,遇到交警设卡检查酒驾。何xx在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时,强行穿卡驾车离去。
以上事实有书证、视频资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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