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381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羊楼*******,现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3时47分许,孟×驾驶车架号为:LEUNWC2B×L16017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麦坡东路路段时,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孟×有酒气,于是2025年06月13日23时59分对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7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民警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当事人孟×2021年09月15日因饮酒后驾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农村道路安全管理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3、违法事实图片;4、首次饮酒驾车被处罚记录查询结果单;5、驾驶证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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