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291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团山*******,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团山*******。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下午两点左右,违法人员孟XX从邵东市中央华府旁的XX网吧里出来,看到受害人陈X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钥匙没有拿走。违法人员孟XX因身上没有钱用了,便将这辆黑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偷走,并将电动车卖到建设北路一个收购二手车的店里,卖了480元钱。 2025年6月13日晚上8点多钟,违法人员孟XX来到邵东市XX府对面的XX馆里吃米粉,吃完之后,看到受害人谢XX放在一辆婴儿车下面置物篮里的一台苹果15Promax手机,当时违法人员孟XX看到周围没有人,便将婴儿车置物篮里的一台苹果15Promax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孟XX的供述,受害人陈X、谢XX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4日